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讯庭关于因口头协议纠纷提起得诉讼管辖题目得批复[失效]东莞假冒注册商标律师专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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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经济审讯庭 发布日期:1990-3-16执行日期:1990-3-16失效日期:1994-7-27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豫法经字第21号请示讲演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当事人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得经济合同,因为没有履行签字盖章手续,无合同签订地可言,故因口头协议提起诉讼,可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十条划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得,由被诉得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已经着手履行得,也可以由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最高法院经济审讯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