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应事先取得外国著作权人的授权?
文章导读:在哪些情况下,应事先取得外国著作权人的授权?根据1992年9
关键词: 著作权人,事先,情况下,授权
在哪些情况下,应事先取得外国著作权人的授权? 根据1992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105号发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划定》的划定,外国录像制品根据国际著作权条约构成片子作品的,作为片子作品保护。
将外国人已经发表的以汉族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发行的,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外国作品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他人以任何方式,手段公然表演其作品或者公然传播对其作品的表演。
外国片子,电视和录像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他人公然表演其作品。
报刊转载外国作品,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但是,转载有关政治,经济等社会题目的时势文章除外。
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授权他人发行其作品的复制品后,可以授权或者禁止出租其作品的复制品。
表演,录音或者广播外国作品,合用伯尔尼公约的划定;有集体治理组织的,应当事先取得该组织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