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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阳律师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搅浑的案件,应符合哪些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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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搅浑的案件,应符合哪些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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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搅浑的案件,应符合哪些前提?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
    关键词: 搅浑,企业名称,案件,前提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搅浑的案件,应符合哪些前提? 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1999年4月5日发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题目的意见》指出: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搅浑,应当合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正当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搅浑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前提: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搅浑,损害在先权利人的正当权益;

    (二)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

    (三)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哀求(含已提出哀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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