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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阳律师

    祁阳律师——什么是第3人主动加入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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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阳律师——什么是第3人主动加入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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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第3人主动加入履行债务1、第3人主动加入履行债务,是指第3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3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而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有上述情形的,债权人就可以请求第3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2、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百5十1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3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3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百5十2条第3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3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3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百5十3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百5十4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2、债务转移与第3人代为履行有哪些区别债务转移与第3人代为履行的区别:1、性质不同。债务的第3人代为履行包含两重债务关系,1个是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生性债务关系;2是第3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次生性债务关系;而债务的转移中间依然只有1种债务关系,那就是第3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2、生效的要件不同。第3人的代为履行不须债权人同意;而债务转让使得原债务人免责,因而生效必须经债权人同意。3、法律后果不同。债务转让在债务人转移义务后,第3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在第3人替代履行的情况下,第3人履行有瑕疵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第3人承担违约责任。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律师之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