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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阳律师

    祁阳律师故意伤害等8类轻微刑事案件可依法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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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阳律师故意伤害等8类轻微刑事案件可依法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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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等8类轻微刑事案件可依法不起诉 来源::20130|:50003次 故意伤害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其具体条件是: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2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犯罪嫌疑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诉权的角度讲,对这类案件,人民检察院或者不具有诉权,例如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控诉权归被害人行使,或者诉权已经消失,例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因此,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毫无酌定的余地。背景材料:“对故意伤害等8类轻微刑事案件,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检察机关可作出依法不起诉等决定。”昨,汉阳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就共同做好“检调对接”工作召开专门会议。据悉,在武汉检察机关中,该院首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据了解,汉阳区检察院依据最高检察院的相关规定,确定“检调对接”案件的范围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一般性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一般性的侵犯知识产权案、量刑3以下的这8类案件,以及涉及未成人、在校学生、70周岁以上老人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法律法规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要求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作为自诉案件受理。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免责声明: 登载此篇文章只是以传播更多法律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与处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