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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阳律师

    祁阳律师——未到期债权是否可以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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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阳律师——未到期债权是否可以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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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到期债权是否可以进行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51、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什么是债权保全债权保全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或为其他行为致使其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及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行为或债务人与第3人的行为行使1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债权的危害,保障债权的实现。作为拯救债权效力之乏力的制度,债权保全是指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该涵义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法律赋予债权人这两种权利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1般担保财产的资力,以确保债权获得清偿。?债权保全是1种请求权的保全措施,债权的实现与否还不知道,所以仅仅是保全他的请求权。?财产保全是对所有权的保全,这种权力是现实的权利而不是请求权。债权保全的条件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这里有两层含义:1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2是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能查封,但变卖时可能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能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能满足保全请求。2、债务人对第3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债务人对第3人享有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必须对第3人享有债权,而且其债权是已到清偿期。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因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此时便进行债权保全,依据不足,对债务人也显示公平。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有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不宜对债务人债权采取保全措施。3、债务人对第3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如债务人对第3人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全部无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如果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则不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这样,不仅能防止债务人消极地行使债权,而且能防止少数法院滥用债权保全措施,损害第3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