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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阳律师

    祁阳律师——未到期债权保全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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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阳律师——未到期债权保全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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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到期债权保全是否可行简单地回答是可以,但具体案件还要具体分析。1、未到期债权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原则上是不可以保全的。但如果未到期债权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虽然第3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在债权人无违约的情况下,未到期债权仍然具有约束力,因此对这种未到期债权可以进行保全。如果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有明显的违约风险,第3方得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则不得保全。2、采取保全措施时,如果第3方既不否认未到期债权又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3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因此第3方具有司法协助义务,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该暂停向被执行人支付,或将相应款项交至法院指定账户。到期债权与未到期债权之间不同点(1)对象不同。到期债权的对象是债务人依据合同所应得的债权利益;而到期应得收益是债务人对其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获得的利益。(2)法律规定对2者应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同。对到期应得收益,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是裁定限制债务人支取;而对到期债权的规定则为裁定第3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3)对相对人或第3人所采用的法律文书种类不同。虽然法院对到期应得收益和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均采用相同的法律文书形式即裁定,但对2者的相对人或第3人所采用的文书种类则有所不同。对到期应得收益的相对人——有关单位采用的是通知书;而对到期债权的第3人则采用裁定书。(4)相对人或第3人对保全措施享有的法律权利不同。按现有法律规定,相对人对法院限制债务人支取到期应得收益的通知,仅有协助执行的义务,而无权利;而第3人对法院不得清偿到期债权的裁定,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小编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1定要分清保全对象的依据性质,不能不加区别随意保全。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影响第3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小编建议您不妨登陆我们华律网的网站进行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