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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阳律师

    关于人民 各分支机构之间能否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题目得复函东莞假冒注册商标律师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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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人民 各分支机构之间能否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题目得复函东莞假冒注册商标律师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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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分: 中国人民 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8]22号
    中国人民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办公室:
      你分行《关于人民 各分支机构之间能否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得请示》(桂银报字[1998]第49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国人民 各级分支机构是中国人民 得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得意见》得有关划定,属于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得"其他组织”。

        因此,人民 各分支机构之间如发生民事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因为中国人民 各分支机构得资金由总行同1划拨,分支机构之间相互承担责任没有实际意义,并且可能影响人民 得对外信誉。

        因此,各分支机构之间得纠纷1般应由上级行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