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毒华诉陈树清房屋纠纷案执行题目得复函东莞假冒注册商标律师驰名商标
关键词: 东莞假冒注册商标律师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1989]民他字第3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民请字第2号关于蒋素华诉陈树清房屋纠纷案执行题目得请示讲演收悉。
对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前已经申请执行而至今尚未执行得案件是否应予执行得题目,经我们研究以为:
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前,法律没有划定申请执行得期限。
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后,固然划定了申请执行得期限,但对实在施前已经申请执行得案件没有溯及力。
蒋素华在判决生效多年后提出申请执行,法律是答应得,况且此案至今未予执行法院也负有1定责任。
因此,我们同意你院得第2种意见,即该案应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应留意做好双方当事人得工作,妥善解决。
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