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引起得财产争议处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受理得批复[失效]东莞假冒注册商标律师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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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经复[1990]16号发布日期:1990-11-3执行日期:1990-11-3失效日期:1994-07-27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经请字第1号《关于无效经济合同经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确认并处理后,当事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得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3款得划定,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具有确认权。
但无效经济合同引起得财产争议属于同等主体之间得经济纠纷,如当事人就无效经济合同引起得财产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8十1条划定得,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990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