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豫法民终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东莞假冒注册商标律师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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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河南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讯程序]:2审 [裁判时间]:2001年12月25日 [裁判字号]:(2001)豫法民终字第645号 [案例来源]:河南法院网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平,男,汉族,19X年4月生,住济源市X镇X庄。
委托代办署理人王X法,济源市司法局天坛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米,女,汉族,19X年3月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办署理人张X钧,济源市济水第2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王X平与王X米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1)济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0年3月22日12时许,王X米与山西省绛县郝庄村夫王亲梅1起途经王X平家门口时,与其发生争吵,王X平欲殴打王X米时,被在场得王X平之父,之母及其妻拉住,争吵中王X平将王X米推倒在地,致王X米昏迷不醒,王X米之子和其丈夫李虎随后赶到,将王X米送去X卫生院住院治疗。
3月26日王X米出院,共支出医疗费460.3元,出院医嘱:1,出院后继续使用调节神经药物;2,患者头晕显著,可近1步检查。
同日,王X米到济源市人民病院住院治疗,经该院确诊为脑震荡,3月30日王X米治愈出院,共支出医疗费11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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