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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阳律师

    商标权利非法转让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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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权利非法转让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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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商标权力不法转让的形态自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以来,基于种种缘故原由,盗卖,不法转让他人商标征象愈演愈烈,层出不迭,令人瞠目,尤其以如下形态

      商标权力不法转让的形态  自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以来,基于种种缘故原由,盗卖,不法转让他人商标征象愈演愈烈,层出不迭,令人瞠目,尤其以如下形态最为典型: 1,商标在法院已查封冻结的环境下被私下管理允许使用,如“爱多”,“IDALL”等商标;2,在企业停业清理前被原企业人员违背《停业法》私下转让给圈外人;3,违背两边协议私下将商标转让给圈外人,有的企业是“内鬼”捣蛋,股东私下将商标转让给自已另立的公司;4,国有或团体企业停业注销挂号后,原企业卖力人建立同名企业冒名顶替将商标转让给本身或圈外人;5,未经国有资产办理委员会赞成,私自将闻名商标低价转让给圈外人;6,合伙人将另一合伙方的商标私下转让到自已或者关联企业名下;7,两边签署了《商标使用允许合同》并在商标局存案后,被允许人私下又将商标转让到本身的名下;8,经销署理商私下将被署理人的商标转让到本身的公司名下;9,出口署理商私下将被署理人的商标在外洋抢注,并转让给外国的公司,克制海内被署理人的产物再销往外国,并激发涉外诉讼;10,私下将他人在外洋注册的商标转让到本身海内公司名下,并克制海内原商标权力人的产物再销往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