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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阳律师

    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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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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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可以申请,商标,有哪些,注册

         在我国,商标大致可以分为普互市标与注册商标,其中只有经由注册之后的商标,取得了商标权之后,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那么现实中是不是任何一个普互市标都能够申请成为注册商标呢?当然不是这样的,法律对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做出了划定,我们一起在下文中入行了解。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明显性,不得使用禁用的文字,图形《商标法》第九条划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明显特征,便于识别”。

         要求商标必需有明显特征,是由商标的识别作用决定的。

         商标在市场上使用时应能很显著地让消费者辨别其为商标而非装潢或说明之类。

         因此,具备明显特征,便于识别是商标应当具备的必要前提。

         除了具有明显性,按照《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划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家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或者检修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6)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商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

         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禁用为本商品的商标,一方面是由于其不能区别不同经营者,不具备明显性;另一方面是防止通用名称和图形不公平地为独家所垄断。

         但是,此类名称或图形假如与具有明显性的标志组合为一体申请注册则可以获得核准。

         (7)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目及其他特点的。

         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目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或图形,是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的文字或图形,属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

         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假如是间接描述或仅仅暗示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的,或者商标的其他部门具有明显性的则可以获准注册。

         (8)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9)强调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强调宣传其使用商品,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目及其他特点的,并带有欺骗性的,禁用为商标。

         但夸张而不带有欺骗性的,不受此限。

         (10)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凡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违背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均属本条款禁用范围。

         (1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家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实商标组成部门的除外。

         地名作商标易被以为表示商品,服务来源于某地,缺乏区别不同经营者的作用,也不宜一家独有。

         因此地名禁用为商标是国际惯例之一。

         除了以上内容外,《商标法》还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也不得抄袭临摹他人驰誉商标。

         当事人可以根据上文的讲解,判定一下自己拥有的商标是否为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当然上文中解释的就是不符合注册商标要求的商标。

         要是你的商标有这些情况之一的话,即使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申请,终极也是无法获得商标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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