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存案的方式和要求
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专利实施许可行为,促入专利权的运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存案办法规定,在签订专利许可合同之后,当事人应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存案。
关于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存案的方式和要求详见下文。
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存案方式和要求的有关划定如下: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存案手续。
第六条在中国没有常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存案相关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办署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存案相关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办署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划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存案相关手续。
第八条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存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办署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存案申请表;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专利代办署理机构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三)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
第十条除身份证实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身份证实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存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入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存案。
第十二条存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存案证实》。
存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存案,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存案通知书》: (一)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二)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划定的; (四)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共有专利权人违背法律划定或者商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六)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七)因专利权的回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八)统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存案的; (九)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十)与已经存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十一)其他不应当予以存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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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的强制许可轨制关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程序
该文章收拾整顿时间"2017-04-1721:51:26”,该文章最新更新时间为2017年!内容收拾整顿自网络,若内容有误欢迎联系客服反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