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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阳律师

    贸易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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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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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贸易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
    关键词: 专利保护,秘密,保护,贸易

         

    贸易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   跟着经济和对外商业的发铺,贸易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逐渐为我国理论界所接受,在1992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中,我国正式将其回进知识产权范围。

         与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贸易秘密也是一种无形资产,是人类知识成果的结晶,贸易秘密所有人对其知识成果享有据有,使用,支配和处分的权利。

           专利保护和贸易秘密保护是对知识成果的两种不同保护方法,二者各有利弊。

         在保护范围上,专利的保护对象为方法,产品,或者改入的技术方案等内容;而贸易秘密的保护范围除了技术信息以外,还包括经营信息。

         在保护方式上,专利要求专利权人公然其专利技术;而贸易秘密则要求权利人对其秘密采取公道的保密措施。

         在构成要件上,专利要求创造性,新奇性和实用性;而贸易秘密要求其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在保护期限上,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十年;而贸易秘密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只要特定的信息符合贸易秘密的构成要件就可以一直作为贸易秘密予以保护。

         在专有程度上,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有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而竞争对手采用合法手段获取的贸易秘密信息是不能被禁止使用的。

         在保护本钱上,申请专利需要缴纳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护费,而贸易秘密无需向国家缴纳任何用度,只需付出采取公道的保密措施时所需的本钱;专利申请需要花费相称的时间,而贸易秘密的保护在时间本钱上小得多。

         此外,两者的取得程序也完全不同,专利权需要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授予;而贸易秘密所有权人对其贸易秘密自动取得保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