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3707465268
    祁阳律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与报喜鸟团体有

    当前位置 : 首页 > 合同纠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与报喜鸟团体有

    * 来源 : * 作者 :
    文章导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与报喜鸟团体有限公司,浙江报喜鸟衣饰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不合法竞争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关键词: 乐清市,浙江省,审理,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与报喜鸟团体有限公司,浙江报喜鸟衣饰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不合法竞争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盘石镇农贸路。

         

    法定代表人朱琴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办署理人(特别授权代办署理)迟键,北京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办署理人(特别授权代办署理)朱启明,男,33岁,汉族,与朱琴汉系父子关系,乐清市盘石镇中央小学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报喜鸟团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报喜鸟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办署理人(特别授权代办署理)江科,男,该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报喜鸟衣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报喜鸟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办署理人(特别授权代办署理)苏和秦,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办署理人(特别授权代办署理)李晶晶,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582-592号信和中央7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