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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阳律师

    因哪些情况而引起的所开发软件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不构成对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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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哪些情况而引起的所开发软件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不构成对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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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因哪些情况而引起的所开发软件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关键词: 开发软件,情况,软件

         

    因哪些情况而引起的所开发软件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宣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划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因为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