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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阳律师

    对计算机软件及其他技术产品授予专利权的前提是什么?在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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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计算机软件及其他技术产品授予专利权的前提是什么?在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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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对计算机软件及其他技术产品授予专利权的前提是什么?在哪些情况下,发表过的发明创造不丧失新奇性?
    关键词: 专利权,计算机软件,授予,及其他

         

    对计算机软件及其他技术产品授予专利权的前提是什么?在哪些情况下,发表过的发明创造不丧失新奇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划定: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奇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奇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海内外出版物上公然发表过,在海内公然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家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宣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比拟,该发明有凸起的实质性特点和明显的提高,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提高。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海内外出版物上公然发表过或者海内公然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奇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博览会上首次铺出的;
    二,在划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